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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好牌品牌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终42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好牌品牌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好牌品牌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4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好牌品牌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碧水龙庭****8D。

法定代表人:陈铭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路****** 法定代表人:潘家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好牌品牌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4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20年9月8日申请缓交上诉费。

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于2020年11月11日书面表示自愿放弃上诉权利,请求对本案按上诉人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好牌品牌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廖惠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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