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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戴寅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3刑初1584号
案件名称陈林、戴寅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林;戴寅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刑初15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林,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均)。

2013年12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莉怡、简飞燕(实习),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寅生,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罡,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杜松,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戴寅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及其辩护人梁莉怡、简飞燕,被告人戴寅生及其辩护人刘罡、唐杜松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始,被告人陈林、戴寅生伙同王某(在逃)、李某(另案处理)、高某(另案处理)利用高某从柏某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内部输出的首饰设计图纸,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厂家生产假冒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首饰并进行销售。

其中,被告人陈林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戴寅生负责对接首饰的生产和销售工作。

被告人戴寅生和陈林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约123.4万元。

被告人陈林、戴寅生于2020年5月2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罗村进村大道2号南二楼206号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戴寅生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委托人庞某英的陈述,证人梁某1、黄某1的证言,二名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签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鉴定价格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微信及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林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愿意退还违法所得,积极协商赔偿,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戴寅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戴寅生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戴寅生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林、戴寅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林、戴寅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适用缓刑理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陈林、戴寅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处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执行至2023年11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戴寅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执行至2023年11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分别追缴被告人陈林、戴寅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4台、电脑主机1台、监控主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首饰及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该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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