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民初105号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县茂中欧派门经销部,住所地应县新建东街清华苑小区临街商铺。
经营者:王茂中。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县茂中欧派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