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416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啊露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
经营者:温娘露,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啊露电器店(以下简称啊露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啊露电器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啊露电器店赔偿TCL公司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TCL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事实和理由:TCL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TCL公司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经调查发现,啊露电器店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新东电器”销售与TCL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公司产品。
现TCL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啊露电器店已于2020年9月9日注销登记,故应以啊露电器店的经营者为当事人,TCL公司将啊露电器店列为被告,违反上述规定,其对啊露电器店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