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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江北昊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3民初1038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江北昊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昊天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038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江北昊天副食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工业区北鹿西街695号 经营者:陆彩燕,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北昊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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