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038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江北昊天副食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工业区北鹿西街695号 经营者:陆彩燕,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北昊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