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83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英丰综合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XDNN12N。
经营者:黄国照。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英丰综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英丰综合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英丰综合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