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3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对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山区鑫宏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知民终43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知民终432号民事裁定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