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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初与佛山市南海区艾佛森美容美发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2671号之一
案件名称肖海初与佛山市南海区艾佛森美容美发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海初;佛山市南海区艾佛森美容美发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671号之一原告:肖海初,男,苗族,1985年1月27日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桃符村新坝三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2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411K99F。

经营者:马小龙。

原告肖海初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第6788466号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店面装潢及广告宣传等);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5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艾尚”商标(商标注册号:6788466)的合法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理疗;

保健;

医疗护理;

头发移植;

芳香疗法;

理发店;

按摩;

修指甲;

美容院;

美容师服务。

商标注册时间为2010年5月21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5月20日,商标经过原告及被许可方的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店面装潢上,在美团、大众点评等网站及APP上使用了“艾尚”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且原告委托代理人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任由原告损失扩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已于2020年8月2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即其诉讼主体已不存在,原告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的起诉已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海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退还原告肖海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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