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65号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被告:杨洪彬,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洪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264913.X、名称:蓝牙音箱灯(LV-20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