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0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尚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贵莲,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青贵莲之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青贵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张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