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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美之佳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7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美之佳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美之佳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70号被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标,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美之佳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中国东莞(虎门)国际电子信息产品交易中心**铺,注册号441××××××××0596。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美之佳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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