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1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为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坑俊明百货店,住所侵害商标权纠纷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副食综合楼1-3号。
经营者:李旭明,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174115。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东坑俊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钟丽丽审判员 柯金玲审判员 莫秀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