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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阜安金城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746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阜安金城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阜安金城酒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81-1。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胶州市阜安金城酒水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8。

经营者:孙连云。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阜安金城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7495元。

本院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

立案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7545元。

本院将749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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