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51号 原告:北京京农亿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禽蛋交易大厅**。
法定代表人:苏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景华,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宁,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阿桂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浦村顶山头里** 法定代表人:林志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万福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光华路**综合楼之九div> 法定代表人:王福慷,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京农亿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阿桂嫂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万福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农亿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京农亿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林章秀 人民陪审员 柳振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 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