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45号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观光路以南、邦凯路以西邦凯科技工业园(一期)301。
法定代表人:戴淑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颖,广东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束紫洸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露。
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束紫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馥维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