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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李祖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9147号
案件名称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李祖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李祖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147号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法定代表人:孙何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祖杰,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并于同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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