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147号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法定代表人:孙何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祖杰,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并于同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