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356号原告:蒋某某,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梓轩小吃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东升大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4。
经营者:袁长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梓轩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