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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梓轩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6356号
案件名称蒋某某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梓轩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某某;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梓轩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356号原告:蒋某某,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梓轩小吃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东升大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4。

经营者:袁长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梓轩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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