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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塔赫比格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9671号
案件名称安妮塔赫比格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妮塔赫比格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6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妮塔赫比格有限公司。

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蒂罗尔州库夫斯德恩镇6330,恩达克**。

法定代表人:乔治·韦伯·温格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磐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安妮塔赫比格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6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10月28日收到安妮塔赫比格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妮塔赫比格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妮塔赫比格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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