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后花社区延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706564522。
法定代表人:冯家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鲤城区妍伊鞋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2Y7NW06K。
经营者:李亚农,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被告:杨国志,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上诉人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鲤城区妍伊鞋店、杨国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上诉人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果 审 判 员 马岩闽 审 判 员 吴灵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 健 书 记 员 陈静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