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374号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全友,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振龙,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袁春,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振龙、袁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