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47号原告:江苏邦泽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峰,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斌,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告:王丹丹,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秦松柏,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程雷,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丁峰,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重庆极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附**>原告江苏邦泽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斌、王丹丹、秦松柏、程雷、丁峰、重庆极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邦泽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邦泽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邦泽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江苏邦泽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