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21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9861002Q,住所地江苏省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福一源百货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PGNM0T,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互助西路**吉盛小商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黄维,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书院街北后街**。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福一源百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余200元退还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张 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朱鑫垚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