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373号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全友,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丘汕沄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丘汕沄记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