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984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春龙,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春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