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98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高,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住址:湖南省涟源市,经营场所:贵州省凯里市东方大厦“阿杰通讯”。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新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