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966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阡县小龙坎老火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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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大关社区河西上段经营者:杨丽娟。
本院在审理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石阡县小龙坎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