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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民初17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面((地块编号01316,卜蜂莲花超市南侧综合楼)第二层YYC2—0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詹伟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留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留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留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留联公司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2万元;

3.判令调查取证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1100元;

4.判令留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是:纳益其尔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纳益其尔)主要经营纳益其尔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并授权纳益其尔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纳益其尔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纳益其尔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纳益其尔的“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留联公司瞄准上述商标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纳益其尔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挤占纳益其尔原有的市场份额,给纳益其尔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造成巨大损失。

留联公司行为侵害了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纳益其尔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留联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留联公司未作答辩。

纳益其尔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1号公证书;

2.(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2号公证书;

3.(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738号公证书;

证据1-3拟证明纳益其尔是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和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4.(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2654号公证书1份;

5.侵权产品包裹1份,证据4-5拟证明留联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了纳益其尔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和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6.合理费用发票(公证费900元、调查服务费2000元)2份,拟证明纳益其尔在本案中的合理维权开支;

7.品牌公告、鉴别证明1份,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纳益其尔生产或者经由纳益其尔授权渠道售出,被诉侵权产品是假冒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8.(2020)津南开证经字第626号公证书1份,拟证明纳益其尔是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留联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纳益其尔的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事实如下:一、纳益其尔及其注册商标的相关情况纳益其尔在韩国注册营业执照,登记开业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法人注册号:11011******129,代表人:郭锡玕;

经营范围为制造化妆品、批零衣服、鞋子、化妆品、饰品、杂货、生活用品等。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纳益其尔取得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膜(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许可纳益其尔排他性使用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

2020年2月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纳益其尔。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取得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于2013年1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纳益其尔。

二、被诉侵权事实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的(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2654号《公证书》记载:纳益其尔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北京纳益其尔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军伟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在广东省购买涉及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宋军伟于2019年4月11日来到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右一城二层的“全球优购生活馆”,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宋军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方式付款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刷卡小票及购物小票各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物品,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商品及刷卡小票、购物小票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所购商品及刷卡小票一张、购物小票一张交由宋军伟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该处公证人员全程监督。

庭审中,对纳益其尔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经审核,上述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内有芦荟胶一罐和刷卡小票、购物小票各一张。

其中,刷卡小票上显示的商户是“潮州市枫溪区沛德食品商行(张航济)”,购物小票上显示的商户是“全球优购生活馆”。

公证书上显示该商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

芦荟胶圆盒的盒面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

将公证封存的芦荟胶与纳益其尔的正品芦荟胶比对,正品芦荟胶的瓶盖右下角圆形图案标签里有个芦荟花形状的图案,叶状图案里有锯齿状,该图案系防伪标识,而公证封存的芦荟胶瓶盖虽印有类似的图案,但叶状图案里没有锯齿状;

正品芦荟胶贴有中文标签,记载产品的中文名称、组成成分、原产国、产品批号、授权经销商等信息,而公证封存的芦荟胶没有中文标签。

纳益其尔为本案维权取证支付了公证费900元和知识产权调查服务费2000元。

三、其他查明情况留联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办公用品、电器、针纺织品、陶瓷制品、劳保用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保健品、厨具用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纳益其尔为韩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留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纳益其尔在本案中主张留联公司侵害其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纳益其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纳益其尔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他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留联公司未经纳益其尔许可,销售的芦荟胶标注有“NATUREREPUBLIC”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且销售的芦荟胶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滋养霜、化妆品”为同一种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芦荟胶与正品芦荟胶的防伪标识不同,亦没有中文标签,纳益其尔确认被诉侵权芦荟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

留联公司的该销售行为构成对纳益其尔享有的第10494197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需依法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如存在库存侵权产品,应一并销毁。

纳益其尔要求留联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纳益其尔请求留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7000元,但未举证证明纳益其尔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留联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

合理开支部分,纳益其尔支付了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并进行公证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综合考虑留联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情节、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纳益其尔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留联公司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对于纳益其尔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299.25元,被告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5.75元。

被告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款项迳付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潮州市留联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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