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1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智墅,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智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列:(2020)粤51民诉前调164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