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24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伟龙,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伟浩、谢航(实习),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二部刑诉(2020)第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伟龙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朝章和印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伟龙及辩护人王伟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姚伟龙经事先与董某、黄某2(均已判刑)联系后,向董某、黄某2销售非法制造的MONCLER羽绒服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09220.60元。
公诉机关建议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姚伟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伟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伟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袁某、黄某1、黄某2、马某、秦某、戴某、许某、常某、冯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海盐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鉴定书,海盐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回执、授权委托书及公证文书、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书及相关附件,海盐县公安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伟龙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向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09220.6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姚伟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伟龙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