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36号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弘真,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惠睦,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惠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与黄惠睦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1.62元,减半收取2170.81元,由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