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32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海燕眼镜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翠云东路。
经营者:魏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芾亚,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海燕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