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海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面((地块编号01316,卜蜂莲花超市南侧综合楼首层YYCl-027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苏某1。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潮州市海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其与被告潮州市海众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