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晋海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635号
案件名称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晋海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晋海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6635号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银英,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海洋,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海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晋海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电商购物平台(以下简称拼多多)上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商品时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晋海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原告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爱华仕”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30年9月13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背包、旅行包、旅行包(箱)等。

原告“爱华仕”获得“2017金麦奖最佳新零售+品牌”,“2018金麦奖最佳创新营销品牌”,原告获得“红棉中国设计奖2018产品设计奖”“2018年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箱包优秀品牌”。

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爱尚服饰箱包铺”系拼多多商户(以下简称涉案店铺);

店铺内销售“人2824爱华仕轮子万向轮布22保护套20行李箱16密码箱潮登机箱箱包”“密码箱18拖箱箱子20拉杆行李箱瑞26铝银座28工具箱人铝框16爱华仕”“轮子22拉杆保护套万向轮铝16密码箱爱华仕拉杆箱登机箱铝合金箱拖”等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公证购买涉案商品,支付货款共计337.89元。

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标题中的“爱华仕”文字(以下称为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

原告确认,涉案商品实物上并无“爱华仕”标识。

另查明,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注册涉案店铺。

寻梦公司表示,其与该店铺之合作协议适用《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4.0版本,涉案商品均于2019年4月27日被拼多多禁售,涉案商品共实际销售15件,销售金额1,893.20元。

原告对前述情况均予确认。

原告为本次维权已支出公证费1,000元。

原告表示本案原告支出律师费1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核准,依法取得第XXXXXXX号“爱华仕”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箱包,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商品标题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当庭比对,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被告销售的并非原告商品,但其在网络平台销售推广自己商品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商品相同的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不能确定,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销售数量、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数额。

原告为本次维权支付的公证费以及购买公证实物的费用系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金额,但其确委派了律师参与诉讼,相关费用势必发生,同样属于合理开支,本院参考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出庭情况以及相关收费标准酌情确定金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晋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96元,被告晋海洋负担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