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6499号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碑亭路**杭州九大网商服装大厦2-A307。
法定代表人:万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成进,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成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