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县老根水暖门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新兴街**。
经营者:宋根平,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北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县老根水暖门市(以下简称老根门市)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根门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判决驳回宝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ZL201020125698.7号专利和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及ZL200920316190.2号专利和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均无实质性差异。
专利号为ZL201020125698.7的“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3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2日,专利号为ZL200920316190.2的“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2日,均系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
2.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这三个技术特征,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保护的产品技术方案也不同。
宝蔻公司辩称:老根门市提交的证据之前都已提交且未获得支持。
宝蔻公司原审提交了相应证据且原审庭审时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拆封对比,老根门市原审也认可落入保护范围。
二审中其提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案件中也已提出并被驳回。
宝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宝蔻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老根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宝蔻公司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号为ZL20122023xxxx.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
2.判令老根门市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老根门市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ZL20122023xxxx.0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人是崔荀,2016年7月1日变更专利权人为宝蔻公司。
权利要求书载明: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除包括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体式阀体,它的双开关阀芯腔P和恒温阀芯腔Q在一体腔P底面有冷、热进出水孔L2、H2、L3、B3,腔P底部有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L1、H1分别与L2、B2连通,L3、H3分别与L、H连通,L、H分别直通恒温阀芯腔Q上的冷热水进水孔,L、H其外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开口用螺钉封堵,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恒温阀。
上述贯通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的冷热水通道的设置也可扩展至阀体的进水口通道。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阀体可注塑或压铸一次成型,简化了制造安装工艺,成本更低。
1.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营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事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芯第一(P)的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1)分别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平行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网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垂直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垂直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阀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平行的,两个通道(L、H)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钉封堵,除此之外,位于最**的热水通道(H)和第一腔(P)之间的冷水通道(L)上、并对应于第一腔(P)的冷,热水出水孔(L3、H3)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钉封堵,以阻断冷、热出水孔(H3、L3)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出水孔(H3)则直接穿透至热水通道(H)内。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田各自的中间位置都开有一个垂直于通道的过滤腔(C、D),亦即冷、热水通道(L、H)先分别穿过过滤腔(C、D),然后再进入恒温阀芯第二腔(Q)内,在这两个过滤腔(C、D)中分别设置过滤器,以过滤通往恒温阀芯的冷热水中的杂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上的连接外部的冷水进水口(L1)设置在阀体另一端的恒温阀芯附近,并通过设置一条与冷、热水通道(L、H)并行的附属通道(1),与双开关阀芯底面的冷水进水孔(L2)连通,附属通道(1)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钉封堵,其位于第一腔(P)底部的,并对应于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纹丝堵,以阻断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进水孔(H2)则直接穿通至热水进水口(H1)内。
2015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请求人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第30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20122023xxxx.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翁某,4与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以及申请人的委托购买人谢洪银来到河北省任县标示为“老根水暖城”的商铺,谢洪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恒温阀一个(总价人民币柒拾伍圆整),该商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翁某,4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携带。
2017年11月2日,在公证员翁某,4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的现场监督下,谢洪银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快递寄往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公证处,快件由该处工作人员签收并暂存于该处。
2017年11月29日,在公证员翁某,4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的现场监督下,谢崇庆在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收款收据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十一张兹证明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真实。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述票据原件系上述“老根水暖城”于谢洪银购物当时现场出具,现由申请人收存。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十一张)为谢崇庆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所购产品经公证员装入原商品包装盒中,并在封口处加贴门市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并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2879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对公证保全的封存实物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宝蔻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宝蔻公司专利权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
老根门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1年3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洁具、厨具、炉具批发兼零售、新能源、中央空调、地、地源热机组设计装、维修。
原审法院认为,宝蔻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22023xxxx.0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老根门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老根门市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认定老根门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老根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宝蔻公司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xxxx.0)的产品的行为;
二、老根门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100元,老根门市负担200元。
本院二审期间,老根门市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ZL201020125698.7号专利;
证据2.ZL200920316190.2号专利。
证据1-2用以证明:1.技术特征“所述阀体是一体的”已被现有技术公开;
2.技术特征“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已被现有技术公开;
3.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除公知常识外已被现有技术全部公开。
证据3.《塑料模具设计师手册》关于堵头、水道的公知常识,用以证明技术特征“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为公知常识。
证据4.关于“技术制图、图样画法、剖面区域的表示法”的国家标准;
证据5,《机械制图》书籍1;证据6,《机械制图》书籍2。
证据4-6用以证明:1.“一致的剖面线表示同一个零部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标准同时更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公知常识;
2.辅助证明证据1附图中壳体8是一个零部件,已经公开技术特征“所述阀体是一体的”。
证据7.(2017)豫01民初字第4135号案件起诉状;
证据8.(2017)浙01民初732号案件起诉状;
证据9.(2019)鲁02知民初131号案件起诉状。
证据7-9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主张的4个争议技术特征单元为不同的技术特征,即主张的4个争议技术特征单元不是一个整体的技术特征。
证据10.(2016)鲁02民初657号案件判决书;
证据11.(2017)闽05民初836号案件判决书;
证据12.(2018)辽01民初352号案件判决书。
证据10-12用以证明多份专利侵权的民事判决认定4个争议技术特征单元为不同的技术特征,即认定4个争议技术特征单元不是一个整体的技术特征。
证据13.(2017)京73行初6987号判决书,用以证明专利无效行政判决认定4个争议技术特征单元为不同的技术特征,即认定4个争议技术特征单元不是一个整体的技术特征。
证据14.关于“专利侵权判断中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的司法观点,用以证明:1.技术特征划分标准是以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为标准的法律适用;
2.无效决定书及相关判决认为4个争议技术特征为一个整体技术特征的法律适用错误。
证据15.关于“确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结构图形的内容时可结合其结构特点及公知常识”的司法观点,用以证明:1.“对比文件仅公开产品结构图形,结合其结构图形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可以确定其含义”的法律适用;
2.辅助证明仅凭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能确定无疑公开“所述阀体是一体的”技术特征。
证据16.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原则上不予考虑”的司法观点,用以辅助证明现有技术已经公开技术特征“所述阀体是一体的”。
证据17.关于“现有技术(设计)、现有技术抗辩的界定标准与准确适用”的司法观点;
证据1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新海宜公司诉普天公司、华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证据17-18用以证明:1.“技术方案属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判例;
2.无效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比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中的类似结合更简单。
证据19.(2020)最高法民申336、352、39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用以证明本案专利相关的民事判决存在错误,被申请再审已经立案受理。
宝蔻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6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真实性认可;
证据7-19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后对证据1-1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审理中,宝蔻公司明确其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已无法找到。
此外,经查看原审庭审笔录和原审庭审录像,本院未发现原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拆封比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以及老根门市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即法院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都应以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基础,并将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和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本案中,因宝蔻公司已无法提供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用于技术比对,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故宝蔻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缺少证据证明,应予驳回。
综上,老根门市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66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王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3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凌宗亮、唐小妹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5日 涉案专利 “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ZL20122023xxxx.0)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技术比对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县老根水暖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66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 一、被告任县老根水暖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xxxx.0 )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任县老根水暖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问题 侵权判断应以技术比对为基础 裁判观点 法院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都应以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基础,并将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和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