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99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晨,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