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31号原告:北京时尚爱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京时尚爱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九九归一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时尚爱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九归一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时尚爱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九九归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时尚爱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时尚爱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九九归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时尚爱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