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257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振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府前路东侧北侧(梦时代广场)**幢411。
法定代表人:谭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振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