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龙胜西路牛栏前工业大厦天宫安防市场9AF035。
法定代表人:陈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兴朝,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永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兴朝、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温兴朝的现有证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商是永言公司,天猫公司是网站运营方,并未实施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天猫公司主体不适格,不应以天猫公司住所地作为案件管辖地。
永言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温兴朝未作答辩。
天猫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温兴朝主张永言公司擅自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天猫公司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根据温兴朝在原审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天猫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合上述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天猫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系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而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温兴朝可以就本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审理案件的前提,天猫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综上,永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5日 涉案专利 “一种按压隐藏式临时停车牌”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61XXXX.0)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兴朝;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永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已经对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