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宋家塘陈琴文体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宋家塘新铺路32号。
经营者:陈琴。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宋家塘陈琴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贺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