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66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苏烨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
经营者:苏建亮,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苏烨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当按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