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5804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98。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蚂蚁起重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97317。
法定代表人:郭。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蚂蚁起重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计1458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