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0号原告:海宁市远程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斜桥镇榨菜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雪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喜进,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海宁市远程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宁市远程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喜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宁市远程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喜进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远程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海宁市远程日用品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海宁市远程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退回海宁市远程日用品有限公司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