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950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诚信数码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路36号101铺。
经营者:詹欣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诚信数码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