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民初1770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佑忠,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张佑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卡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佑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卡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拼多多销售的商品名称为“源源卡宾男士针织衫毛衣2017冬男装新款套头修身线衫3134101019”的商品中使用“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将“卡宾”作为关键词在互联网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事实和理由: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盛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皮鞋、运动鞋及服装的公司。
进盛公司于1998年取得“卡宾”商标注册证。
经过多年诚信经营,“卡宾”商标在行业内均享有较高商誉。
2016年3月20日,进盛公司将第1210777号“卡宾”转让给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
后紫曦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将该商标许可原告使用,且在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在拼多多上注册了一家名称为“JAC男装”的店铺,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源源卡宾男士针织衫毛衣2017冬男装新款套头修身线衫3134101019”的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2.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
张佑忠未提出答辩。
原告卡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张佑忠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原告卡宾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紫曦公司系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该商标于1998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2019年9月1日,紫曦公司与原告卡宾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书》,紫曦公司将该商标许可原告在中国领域内使用,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许可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2019)新乌法诺证民字第26032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该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手机网页截屏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员龚某、工作人员李某媛与姜某于2019年9月26日10时06分左右,由姜某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员的手机进行了安装并打开“拼多多”,搜索“卡宾”,点击“卡宾男装中国风短袖T恤国”,点击“JAC男装”右侧的“进店逛逛”,点击“全部商品”,回到店铺首页,搜索“卡宾”,依次打开商品等操作。
上述操作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屏,共截得截屏图2810张,该公证处将所有截屏图刻录至光盘,附于公证书后。
原告提交了金额为1800元的证据保全公证费发票,其中分摊到本案的公证费为200元。
经本院核查上述公证书载明的操作过程和光盘上的截屏图确认,在拼多多平台上一家名称为“JAC男装”的店铺中,通过搜索“卡宾”二字,发现该店铺销售名称中含有“卡宾”二字的商品124种,其中包括涉及本案的名称为“源源卡宾男士针织衫毛衣2017冬男装新款套头修身线衫3134101019”的商品,该商品价格为99元,商品详情中标明的品牌为“源卡宾”,但商品上并无商标或其他标识。
据拼多多平台披露的商家信息,上述店铺类型为个人店,入驻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为被告张佑忠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紫曦公司,其商标权利受法律保护。
原告卡宾公司经紫曦公司许可和授权,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上述许可和授权符合法律规定。
“卡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等。
被告张佑忠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JAC男装”店铺销售的涉案商品“源源卡宾男士针织衫毛衣2017冬男装新款套头修身线衫3134101019”为服装,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相同商品。
虽然被告在该商品名称中标为“源源卡宾”,在商品详情中标明品牌为“源卡宾”,但均含有“卡宾”字样,与原告“卡宾”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上述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卡宾”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与原告商品产生混淆,已构成侵犯“卡宾”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以“卡宾”作为关键词搜索到涉案商品,是因为涉案商品名称中含有“卡宾”二字,原告已经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同时就被告同一行为又指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重复主张,且缺乏法律依据,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侵犯“卡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销售价格和数量等情节以及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数额。
被告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原告为调查、取证、诉讼支付的合理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本院一并酌情考虑列入赔偿数额。
综合上述考量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数额为4000元。
原告过高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请求和赔偿损失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佑忠立即停止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源源卡宾男士针织衫毛衣2017冬男装新款套头修身线衫3134101019”商品名称中使用含有“卡宾”字样的文字,停止在商品详情描述中使用含有“卡宾”字样的商标或品牌;
二、被告张佑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佑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