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贝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民委员会礼乐围。
法定代表人:肖自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庚,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慧,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庚,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慧,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鸣冠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康临街**首层。
法定代表人:邓桂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华贝英科技有限公司、肖**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鸣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鸣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2020年11月19日,广东华贝英科技有限公司、肖**同意中山市鸣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鸣冠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山市鸣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中山市鸣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中山市鸣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