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22号 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兰江街道筀竹村。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义乌市芝麻开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神舟路****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郭靖。
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芝麻开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额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