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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雷士照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4650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雷士照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唐县雷士照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650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雷士照明店,住所地: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众盛五金建材市场B-009-010号。

经营者:杨彤枫。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雷士照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高唐县雷士照明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将本案移送至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高唐县雷士照明店住所地在山东省聊城市,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办〔2017)123号《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的鲁高法办[2020]10号《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规定,临清市人民法院是聊城市辖区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唐县雷士照明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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