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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威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754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威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威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54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威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网商产业园**(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吴智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威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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