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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桔子宾馆等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678号
案件名称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桔子宾馆等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桔子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678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赢,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罗湖区桔子宾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经营者:陈镜宇。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桔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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